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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持防疫捐赠、跨境融资、防控物资供应,能享啥优惠?

2020-03-31 来源: 纺织网

  1

  支持防疫公益捐赠能享啥税收优惠?

  根据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主要有四项:

  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相较于现行政策,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大特点:

  第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下面通过这些问答具体了解下吧:

  1、问: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给湖北,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给湖北,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中华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

  问: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准备捐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答: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你公司向县政府捐赠酒精用于消毒防疫,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优惠政策。

  3

  问:请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在留存资料上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4

  问:如果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应保存什么资料?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5

  问:个人为了武汉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6

  问:我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可以税前扣除么?如果可以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

  问:我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捐赠医用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

  支持防疫境外捐赠有何外汇便利措施?

  支持防疫境外捐赠有这些外汇便利措施:

  开辟“绿色通道”:

  1、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多家银行宣布:免除跨境捐款手续费。

  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单位和个人向湖北地区通过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

  1、个人外汇额度每年有限制,但想要从境外购买物资捐赠怎么办?

  可按“不占额度”业务处理。2月10日至12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萧山分行、萧山农商银行为2名个人按“不占额度”业务分别购付汇3.86万美元和1070美元,支持其进口防护服和口罩定向捐赠省内医院。

  2、企业捐赠,但存在进口不付汇如何处理?

  可通过差额报告解决。2月9日,某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德国子公司出资采购总值约10万欧元的3000套防护服,全部用于捐赠,但存在进口不付汇问题。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该企业通过差额报告解决问题,支持企业慈善义举。

  3、境外企业和个人捐款是否可免除手续费?

  可免除跨境捐款手续费。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恒丰银行武汉分行等多家银行宣布,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单位和个人向湖北地区通过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

  还可享受优惠结售汇汇率。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对涉疫外汇贷款利率和结售汇汇率实行专项最优惠价格,在汇率零售价与批发价的价差之间给予100%、70%、50%三档优惠幅度。恒丰银行武汉分行对捐款资金的结汇给予最大幅度优惠等。

  3

  支持企业物资进口、跨境融资有何外汇政策?

  支持企业进口防疫物资、跨境融资,有这些外汇政策:

  1、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2、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3、防疫物资进口可走“绿色通道”。2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需向波兰付汇8万欧元,用于进口5870件防护服,但企业尚未开立欧元账户。外汇局义乌市支局指导义乌农村商业银行凭相关合同文件及承诺书先行办理欧元开户业务,并通过网银顺利实现对外付汇。

  需要汇款购买防疫物资,但时间紧急,没有合同怎么办?

  2月11日,杭州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需对外付汇3055美元用于购买1万只口罩。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凭企业提供的进口业务微信截屏,用时不到10分钟为企业办理好业务。

  需要汇款采购防疫物资,但并非“名录企业”怎么办?

  名录企业是指在外汇局有备案的进出口企业。1月29日,江西省吉安某医院需从德国购买一批专用口罩和护目镜,但该医院不是名录企业,也未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局吉安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银行永新县支行特事特办,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所需材料,不到1小时就完成资金划转。

  进口防疫物资,是否能减免手续费?

  现在,相关部门鼓励银行减免手续费。

  如农业银行温州瓯海支行明确,防疫物资相关结售汇业务实时享受结汇优惠120点、购汇优惠100点,其中进口企业和个人的付汇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4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能享啥税收优惠?

  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下面通过一组问答详细了解下吧:

  1问: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资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也属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参照46号公告的规定,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3问: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我们1-2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1-2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问: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5问: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问:我公司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和一批粮食运至武汉周边。请问,我公司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如果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则相应取得的水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问: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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